風險管理
董事會對公司的風險治理負整體責任,審計委員會協助董事會監督風險管理系統,包括審視企業風險管理架構與流程,以利辨識及管理風險,向董事會報告與風險管理有關之重大議題、發現及建議。
由董事會核定通過之風險管理政策,申明了公司對於健全且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與文化之承諾,透過整合及管理所有潛在風險,協助管理團隊制訂訊息充足且深思熟慮的業務決策,確保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已被知悉且控制在風險胃納與風險忍受度之範圍內。
Jinli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第 一 條 為健全本公司之公司治理,落實企業經營之風險管理,針對可能威脅本公司經營之不確定因素進行風險管理,特訂定本管理政策與程序(以下稱本政策與程序)。
第 二 條 本公司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相關條文制定本政策與程序,建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而訂定。
第 三 條 本公司風險管理之目標旨在透過完善的風險管理架構,考量可能影響企業目標達成之各類風險並加以管理,透過將風險管理融入營運活動及日常管理過程,達成以下目標::
一、實現企業目標。
二、提升管理效能。
三、提供可靠資訊。
四、有效分配資源
第 四 條 本公司風險管理包括公司營運相關之公司治理、環境保護(含氣候與自然資源)、社會共融、及創新價值等四大面向,主要包括:策略風險、營運風險、財務風險、資訊風險、法遵風險、誠信風險、其他新興風險(如: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森林、水或傳染病相關風險)等,並遵循相關法令、辦法之規定,據以辨識、分析、評量、因應與監控及報告與揭露其重大風險影響。
第 五 條 本公司秉持永續經營理念,透過建立、實施與維持積極主動的風險管理機制,持續掌握內外部議題與環境變化、落實營運衝擊分析並完備有效及彈性因應相關挑戰的能力,定期自我檢視與持續改進公司韌性,以實現營運持續不中斷的承諾,保障客戶與利害關係人的最佳權益。
第 六 條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一、本公司風險管理最高責任單位為董事會,核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相關規範,監督風險管理整體落實情形,確保風險有效管控。
二、審計委員會為協助董事會執行其風險管理職責,下設風險管理小組,風險管理小組進行公司營運風險與新興風險的綜合評估,由財務長擔任召集人。
三、風險管理小組:由各單位最高主管擔任風險管理成員,確保營運單位確實落實風險管理制度,負責落實執行風險管理程序。
四、稽核單位:為本公司隸屬於董事會之獨立單位,其風險管理職責主要為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相關風險管理。
五、本公司風險控管機制之依據:包含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辦法、作業程序等,其擬定與核准之層級,皆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公司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涵蓋之風險範圍、控管功能及資訊來源正確性與完整性之檢核程序,依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辦法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政策與程序依可預防性風險、策略型風險以及外部風險三個風險類別,鑑別出以下風險項目::
一、策略營運風險:指因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公司營運之風險,如產業發展及競爭、技術發展變革、營運模式改變等。
二、財務風險:指因利率、匯率等波動產生之市場風險,交易對象之信用違約風險,及無法取得足夠資金之流動性風險等。
三、產品責任/客戶關係管理風險:指販售商品之品質、餐飲衛生疑慮或顧客抱怨產生之風險,如商品檢驗、餐飲人員健康與食品安全衛生、客訴處理等。
四、職業安全風險:指員工於工作環境與人身健康可能承受的風險,如消防安全、流行性傳染病等。
五、資訊安全風險:指資訊資產遭受侵害而無法確保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之風險,包括個人資料外洩、顧客交易資訊遭竊取、電腦病毒或惡意程式入侵等風險。
六、人力資源風險:指人員因工作環境、薪酬福利等差異而產生人員留任或招聘不易之風險,如人權政策、人才培育與平等任用等。
七、、法規遵循風險:指未能遵循主管機關相關法規,或契約規範不周、越權行為、條款疏漏、交易方不具法律效力等其他因素,造成財務或商譽損失之風險,如違反法規、無效契約等。
八、環境災害風險:指氣候變遷與天然災害等環境議題對公司營運及財務影響之風險,如能源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水資源管理、廢棄物管理等。
九、其他風險:除上述風險外,其他可能致使公司產生重大損失之風險。
第 八 條 風險管理為各部門之職責,本公司所有單位應就特定風險來源,辨識、監控、報告及資訊揭露,並予以確認、歸類,作為進一步衡量、管理。
本公司各部門應依所從事之業務,於充分考量並有效管理所有相關之風險與來源後,依據本準則確實執行風險管理。
第 九 條 風險管理小組應每年至少一次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提出風險管理運作情形;就本政策與程序、風險管理組織及年度風險管理相關運作與執行情形,於公司年報、官方網站或企業永續報告書中進行公開揭露並持續更新。
第 十 條 本政策與程序經董事會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政策與程序訂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返回列表
由董事會核定通過之風險管理政策,申明了公司對於健全且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與文化之承諾,透過整合及管理所有潛在風險,協助管理團隊制訂訊息充足且深思熟慮的業務決策,確保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已被知悉且控制在風險胃納與風險忍受度之範圍內。
Jinli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
第 一 條 為健全本公司之公司治理,落實企業經營之風險管理,針對可能威脅本公司經營之不確定因素進行風險管理,特訂定本管理政策與程序(以下稱本政策與程序)。
第 二 條 本公司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相關條文制定本政策與程序,建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而訂定。
第 三 條 本公司風險管理之目標旨在透過完善的風險管理架構,考量可能影響企業目標達成之各類風險並加以管理,透過將風險管理融入營運活動及日常管理過程,達成以下目標::
一、實現企業目標。
二、提升管理效能。
三、提供可靠資訊。
四、有效分配資源
第 四 條 本公司風險管理包括公司營運相關之公司治理、環境保護(含氣候與自然資源)、社會共融、及創新價值等四大面向,主要包括:策略風險、營運風險、財務風險、資訊風險、法遵風險、誠信風險、其他新興風險(如: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森林、水或傳染病相關風險)等,並遵循相關法令、辦法之規定,據以辨識、分析、評量、因應與監控及報告與揭露其重大風險影響。
第 五 條 本公司秉持永續經營理念,透過建立、實施與維持積極主動的風險管理機制,持續掌握內外部議題與環境變化、落實營運衝擊分析並完備有效及彈性因應相關挑戰的能力,定期自我檢視與持續改進公司韌性,以實現營運持續不中斷的承諾,保障客戶與利害關係人的最佳權益。
第 六 條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一、本公司風險管理最高責任單位為董事會,核定風險管理政策與相關規範,監督風險管理整體落實情形,確保風險有效管控。
二、審計委員會為協助董事會執行其風險管理職責,下設風險管理小組,風險管理小組進行公司營運風險與新興風險的綜合評估,由財務長擔任召集人。
三、風險管理小組:由各單位最高主管擔任風險管理成員,確保營運單位確實落實風險管理制度,負責落實執行風險管理程序。
四、稽核單位:為本公司隸屬於董事會之獨立單位,其風險管理職責主要為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相關風險管理。
五、本公司風險控管機制之依據:包含治理實務守則及相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辦法、作業程序等,其擬定與核准之層級,皆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公司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涵蓋之風險範圍、控管功能及資訊來源正確性與完整性之檢核程序,依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辦法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政策與程序依可預防性風險、策略型風險以及外部風險三個風險類別,鑑別出以下風險項目::
一、策略營運風險:指因不確定性因素影響公司營運之風險,如產業發展及競爭、技術發展變革、營運模式改變等。
二、財務風險:指因利率、匯率等波動產生之市場風險,交易對象之信用違約風險,及無法取得足夠資金之流動性風險等。
三、產品責任/客戶關係管理風險:指販售商品之品質、餐飲衛生疑慮或顧客抱怨產生之風險,如商品檢驗、餐飲人員健康與食品安全衛生、客訴處理等。
四、職業安全風險:指員工於工作環境與人身健康可能承受的風險,如消防安全、流行性傳染病等。
五、資訊安全風險:指資訊資產遭受侵害而無法確保資訊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之風險,包括個人資料外洩、顧客交易資訊遭竊取、電腦病毒或惡意程式入侵等風險。
六、人力資源風險:指人員因工作環境、薪酬福利等差異而產生人員留任或招聘不易之風險,如人權政策、人才培育與平等任用等。
七、、法規遵循風險:指未能遵循主管機關相關法規,或契約規範不周、越權行為、條款疏漏、交易方不具法律效力等其他因素,造成財務或商譽損失之風險,如違反法規、無效契約等。
八、環境災害風險:指氣候變遷與天然災害等環境議題對公司營運及財務影響之風險,如能源管理、溫室氣體排放、水資源管理、廢棄物管理等。
九、其他風險:除上述風險外,其他可能致使公司產生重大損失之風險。
第 八 條 風險管理為各部門之職責,本公司所有單位應就特定風險來源,辨識、監控、報告及資訊揭露,並予以確認、歸類,作為進一步衡量、管理。
本公司各部門應依所從事之業務,於充分考量並有效管理所有相關之風險與來源後,依據本準則確實執行風險管理。
第 九 條 風險管理小組應每年至少一次向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提出風險管理運作情形;就本政策與程序、風險管理組織及年度風險管理相關運作與執行情形,於公司年報、官方網站或企業永續報告書中進行公開揭露並持續更新。
第 十 條 本政策與程序經董事會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政策與程序訂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